1. 依國際慣例,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。
2.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者,始可申請換照。
3.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、外文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,應申換新護照(更改中文姓名、出生日期或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,須繳交戶籍謄本乙
份)。
4.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音譯或為特殊姓名者,須繳交舊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,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照外文姓名。更改外文姓名者,原外文姓名改列為外文別名。
5.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,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機關、團體、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(受託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),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,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。
6. 國軍人員(含文、教職,學生及聘僱人員)須檢附國軍人員身分證明。
7.未成年人(未滿20歲)申請護照需檢附監護人身分證影本正、反面乙份。 |